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376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的规定,由自治区气象局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的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的单位。
(二)实施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六、申请材料
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放气球技术人员简表》(加盖单位公章),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级审核认定承诺8个工作日。市级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6:00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925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附件2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经济性质
|
|
注册资金
|
|
主管单位
|
|
电话
|
|
邮编
|
|
单位地址
|
|
通信地址
|
|
从事施放气球起始时间
|
年 月 日
|
本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技术人员数量
|
高工
|
人
|
工程师
|
人
|
助工/技术员
|
人
|
单
位
概
况
|
|
申请人申请意见
|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