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六、七、十二、十三条规定,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合作单位、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有必需的经费、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涉外活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境外组织、机构、个人
(二)实施范围: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三)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六)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等;
(七)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八)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九)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十)如涉外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925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