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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7-08-01 16:08      来源:柳州市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200611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六、七、十二、十三条规定,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合作单位、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有必需的经费、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涉外活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境外组织、机构、个人

(二)实施范围: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三)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六)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等;

(七)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八)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九)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十)如涉外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925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流程图.docx
·附件2: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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